近年来,虚拟币市场热度持续走高,合约交易”因高杠杆、高收益的特性吸引了大量投资者,一些“带单老师”“投资群主”通过指导他人操作虚拟币合约牟利,引发公众疑问:带人玩虚拟币合约是否违法?这一问题涉及法律监管、金融政策等多重维度,需结合现行法规与司法实践综合分析。

虚拟币合约的法律定性:为何存在监管争议

要判断“带人玩合约”是否违法,首先需明确虚拟币合约的法律属性,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2017年“94公告”)及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2021年“924通知”),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,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“合约交易”因涉及高杠杆、价格操纵、跨境资金流动等风险,被明确列为禁止范畴。

虚拟币合约交易的“违法性”主要体现在平台端用户端的不同层面:

  • 平台端:境内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虚拟币交易、衍生品交易业务,提供合约交易的平台属于非法经营;
  • 用户端:个人参与虚拟币合约交易虽不被直接“行政处罚”,但面临“投资自担风险”的法律后果,且若涉及洗钱、非法集资等犯罪,则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“带人玩合约”的违法边界:何种行为会触碰红线

“带人玩合约”的行为模式多样,从免费分享经验、提供行情分析,到有偿带单、代客理财,其法律风险需根据具体行为性质判断:

免费指导、分享经验:一般不直接违法,但需规避“诱导交易”

若个人仅出于兴趣分享虚拟币合约的交易技巧、市场分析,未承诺收益、未引导特定平台,且未从中获利,通常不构成违法,但需注意,若内容包含“稳赚不赔”“高收益无风险”等虚假宣传,或诱导他人使用境外非法平台,可能违反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面临监管约谈或行政处罚。

有偿带单、代客理财:涉嫌非法金融活动

这是“带人玩合约”的高风险场景,若行为人以“带单老师”“投资顾问”身份,通过收费、分成、提成等方式,指导他人操作虚拟币合约,或直接代客理财,本质上属于“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投资咨询服务”,涉嫌违反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《证券法》金融业务需持牌经营”的规定,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,若情节严重(如非法经营数额较大、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),可能构成“非法经营罪”。

组织“投资群”、发展下线:可能涉足传销或非法集资

部分“带单”行为会通过微信群、QQ群等组织投资者,要求成员“拉人头”以获取提成,或以“静态收益”“动态返利”为名发展下线,这种模式若符合“缴纳入门费”“拉人头”“层级计酬”等特征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224条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”;若以“合约投资”为名向公众募集资金,则可能构成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或“集资诈骗罪”。

提供技术工具、信号服务:可能沦为“非法帮凶”

若行为人开发或提供虚拟币合约交易的“机器人”“跟单软件”,或通过“付费信号”指导他人操作,且明知平台为非法境外平台,仍协助其引流、吸金,可能被认定为“共同犯罪”,与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。

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警示

近年来,多地已出现“带单玩合约”被判刑的案例:

  • 案例1:2022年,上海某“带单老师”以“指导虚拟币合约交易”为名,收取会员费30余万元,因未持有金融牌照,被法院以“非法经营罪”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;
  • 案例2:2023年,广东某团伙通过微信群组织“虚拟币合约投资”,发展会员200余人,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,最终被认定为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,主犯获刑10年;
  • 案例3:2021年,杭州某平台“喊单员”在明知平台为境外非法平台的情况下,仍诱导投资者高杠杆操作,导致投资者损失超亿元,该“喊单员”因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被判刑。

这些案例表明:“带单”行为的法律风险与“是否获利”“是否组织化”“是否造成损失”直接相关——即便个人未直接参与平台运营,只要通过有偿服务深度参与交易链条,且涉及资金规模较大、社会影响恶劣,就可能构成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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